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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辖终254号
案件名称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致极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张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iv>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致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双河路。

法定代表人:劳攀攀。

原审被告: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蕾。

上诉人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原审被告宁波致极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卖公司上诉称:斐珞尔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与优卖公司已签定《网易考拉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就自营商品产生的任何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在双方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斐珞尔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斐珞尔公司的起诉,并告知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优卖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以及本院二审核实的情况,可以认定斐珞尔公司的代理人在网易考拉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与优卖公司达成《网易考拉服务协议》,约定“如在使用网易考拉过程中,就自营商品产生的任何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对该协议的上述约定不应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斐珞尔公司系以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权利基础,向优卖公司等主张侵权责任。

涉案侵权纠纷并非斐珞尔公司在使用网易考拉过程中所涉争议,斐珞尔公司使用网易考拉只是出于公证保全侵权证据所需,该使用行为并非侵权纠纷发生的实质原因。

故涉案专利侵权纠纷不属于上述纠纷,不应为《网易考拉服务协议》所涵盖和约束。

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斐珞尔公司有权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宁波致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优卖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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