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6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霞,女,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