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46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孙小杰眼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北京眼镜城市场**。
经营者:孙小杰。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孙小杰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与北京孙小杰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