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81号 原告:吴震辰,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吴震辰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吴震辰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震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震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