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1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盛远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经营者:吴桂贤。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盛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广盛远便利店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