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J。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起帆,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9号东景花园1号楼地下1层1-01、1-02、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P。
法定代表人:蔡志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二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W。
法定代表人:陈诚,董事长。
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瓷公司)、被上诉人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6)桂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组成以胡桂全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雪琳、代理审判员于代亮为合议庭成员的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
因本案一审判决作出的时间为2019年6月5日,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法官实行员额制。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非员额法官不能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因此,一审合议庭由非员额法官组成违反上述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合议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