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7652、76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友配件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联和大厦一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J。
法定代表人:周秋丽。
被执行人:周秋丽,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友配件店、周秋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20000元、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215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