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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友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执7652、7653号之三
案件名称0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友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0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7652、76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友配件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联和大厦一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J。

法定代表人:周秋丽。

被执行人:周秋丽,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惠友配件店、周秋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20000元、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215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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