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2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州市百洲联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彭州市万盛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鑫盛街45号地下二层(B2)层及地下一层(B1)。
法定代表人:聂冬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州市百洲联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州市百洲联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州市百洲联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州市百洲联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彭州市百洲联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