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五岭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朱正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柳州市星源大米销售门市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粮食专业批发市场二区99号门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LHN0J6P1-1。
经营者:覃爱菊,女,壮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上诉人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原审被告柳州市星源大米销售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桂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过邮政快递向上诉人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寄送开庭传票,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4日11:52分签收开庭传票并在EMS邮寄单上签字。
上诉人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监利县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