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2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忠信王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111号成都市恒业国际居家用品专业市场2区2楼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思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思东,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忠信王子电器有限公司、徐思东、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忠信王子电器有限公司、徐思东、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忠信王子电器有限公司、徐思东、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忠信王子电器有限公司、徐思东、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四川忠信王子电器有限公司、徐思东、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