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97号原告:沧州天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新村。
法定代表人:孙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光县天德五金厂,经营场所:东光县南霞口镇堡子村。
经营者:郝如通,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沧州天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光县天德五金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沧州天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天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沧州天德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