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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韩佩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执恢1844号之一
案件名称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韩佩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韩佩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1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被执行人韩佩佩,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韩佩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991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韩佩佩负担。

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304执9098号案件立案首次执行,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39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1848.92元(含执行费77.73元),后该案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佩佩名下位于惠州市房产。

2019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解除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3991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0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9)粤0304执恢1844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佩佩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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