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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海盐东方口琴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93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海盐东方口琴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海盐东方口琴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科技园106栋1015。

经营者:林梓肯,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288号。

投资人:丁文良。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海盐东方口琴厂、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福田区澄得科技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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