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英威特斯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下村工业大道九丘西(原皮革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甘建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列德展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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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工业区林松方厂房之二法定代表人:陆铭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英威特斯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特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列德展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列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威特斯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英威特斯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亦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英威特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英威特斯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