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1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成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香江商贸城香江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72CMR3Q。
经营者:成巧亮,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成塑建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