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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浆海百货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03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浆海百货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浆海百货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37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玲,陕西泽诚律师斯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浆海百货店。

经营者:姜海燕。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浆海百货店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遥控器(K-1060E)”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4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XXXX,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遥控器(K-1060E)”是原告申请,并且经原告生产销售后,具有较好市场认知度,销售量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未经授权的相同及相似伪劣产品低价在售,严重影响原告的市场销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调查,被告在京东上“浆海芝拼购店”销售的“空调遥控器通用LG海信海尔格力奥克斯长虹空调遥控器”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630XXXX构成近似设计。

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X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商品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本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不包括专利案件。

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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