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4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樊艳梅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溪南路44号中央首府13-107,注册号:360121610010769。
经营者:樊艳梅,女,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樊艳梅五金建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