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8236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l-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艾玛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64号3F、4F、5F之308。
法定代表人:张健钊,经理。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艾玛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艾玛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