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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蔡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216号
案件名称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蔡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蔡龙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龙波。

申请执行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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