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龙波。
申请执行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