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经营场所威海市乳山市南黄镇南黄驻地。
经营者:孙振兴,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冯家镇砦里村5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7日,上诉人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