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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段克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694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段克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段克勤;张关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940号之一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东福新村一巷2号101。

法定代表人:段克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段克勤,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张关杰,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永泉阀门有限公司、被告段克勤、被告张关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开庭审理前,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另行安排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1900元,由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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