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志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刑初1988号
案件名称周志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志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1988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志明,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新邵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陈海军、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志明及其辩护人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志明在晋江市一仓库内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并通过网上平台“拼多多”“淘宝”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3007.9元。

2018年4月2日,晋江市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抓获被告人周志明,并查获上述仓库,扣押货号为SHBSC6LDEX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480双,按销售价计算价值共计51840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扣押的羽毛球鞋所检项目耐折性能不符合GB/T15107-2013合格品的标准要求。

本院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志明预缴罚金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志明及辩护人陈海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物品保管证明、搜查笔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商标注册证、代理委托书、授权书、营业执照、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拼多多交易记录、淘宝注册信息和销售记录,证人张某、谭某、吴某、钟某证言,检验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志明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有货值金额为51840元的侵权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被告人周志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有未遂情节、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志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480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鹤鹤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