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597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四季服装批发市场E2092号。
经营者:姜桂英。
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姜桂英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