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2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德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香山店,经营地蒙城县漆园镇203省道漆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
经营者:马磊。
被告:蒙城县德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开发区南区濮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墨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德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香山店、蒙城县德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