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刑终676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雷,男,1979年7月28日生,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人孟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被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216号新力方大厦(综合楼)-1841室。
原审被告人张焱伟(曾用名张鑫),男,1994年8月14日生,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为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人张焱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30日被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尧,女,1993年8月1日生,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址为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人杨尧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30日被逮捕,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星海,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址为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人张星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石丽琴,女,1972年1月20日生,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址为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人石丽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健,男,1983年3月27日生,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仓配中心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人杨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被逮捕,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焱伟、杨尧、张星海、石丽琴、孟雷、杨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8)苏86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雷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孟雷、原审被告单位江西云城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张焱伟、杨尧、张星海、石丽琴、孟雷、杨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孟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雷撤回上诉。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