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281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静燕.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熹,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