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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8号
案件名称孙明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明强;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孙明强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8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明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明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371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

2.赔偿损失费20亿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及其他费用等15000元。

事实和理由:孙明强提交的申请号为201210436849.4、名称为引力动力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是一种技术,有原理、有计算、有实例,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未指出本申请中的实例计算有误,仅以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为由认定其不具实用性有违专利法。

孙明强用数据计算证明了本申请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在力臂、水箱个数方面可以是4的无数倍,达不到设计要求就增加它们的倍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理由为,能量守恒定律是客观的科学规律,任何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装置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本申请的装置仅仅依靠水箱的重力引起的力矩差异转动,其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机械能的动能和势能之间的转化、机械能向电能的转化并始终存在机械能通过摩擦阻力向热能的转化。

本申请的装置一旦开始工作,不再提供外力输入,一段时间后由于机械能转化成电能和热能,最初提供的能量将不断减少,整个设备会变慢直至停转。

因此,本申请不能在没有消耗其他能源的情况下稳定地输出动能,这种不遵循能量守恒定律的装置是无法实现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孙明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本案诉讼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系名称为“引力动力发电装置”的第201210436849.4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孙明强,申请日为2012年11月6日,公开日为2013年2月6日。

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引力动力发电装置,其特征是,它具有转轴(1),在转轴(1)上设有M个水箱组,水箱组由支撑架(2)和水箱(3)构成,支撑架(2)的中心点与转轴(1)连接,在支撑架(2)的两端分别连接有水箱(3),在水箱(3)内的两侧分别设有近轴水室(4-1)与远轴水室(4-2),近轴水室(4-1)与远轴水室(4-2)的位置不在同一水平高度,近轴水室(4-1)与远轴水室(4-2)之间设有水流通道(5),M个水箱组以转轴(1)为中心成均匀夹角排列,M≥4。

” 本申请说明书载明:[0005]本发明利用了(由于重力作用)水往低处流的原理和杠杆原理,通过重力做功来转换为动能,可以说是把万有引力转换成动能。

在本方案中,多个水箱组绕同一轴心做圆周运动,随着水箱中水(或其它流体)的位置改变而使转轴两侧发生力矩差异,从而带动转轴不停地转动,输出稳定的动能。

本发明利用重力(引力)做功,没有消耗其它能源,也无任何排放物,结构简单,安装使用方便,既适合小型发电设备,也可组装成大型动力设施,实用价值非常大。

2015年6月2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2015年8月27日,孙明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2015年9月25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2016年4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孙明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2016年5月18日,孙明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能量守恒定律解释不了本案原理,本案原理在于力臂变化产生动力,本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没有能量消耗,没有化学物理变化,万有引力是转化不尽的。

2016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

被诉决定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引力动力发电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本申请利用了水往低处流的原理和杠杆原理,通过重力做功来转换为动能,多个水箱组绕同一轴心做圆周运动,随着水箱中水的位置改变而使转轴两侧发生力矩差异,从而带动转轴不停地转动,输出稳定的动能,本申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利用重力(引力)做功,没有消耗其它能源,也无任何排放物,……,既适合小型发电设备,也可组装成大型动力设施”。

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其具体的工作原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工作原理部分第1段、附图4),在某一个特定位置时,A1、B1水箱的水流入近轴水室4-2内,B1、D1水箱的重心与转轴1中心共轴线而不作功,在A1、C1水箱共同的作用下带动转轴1顺时针转动,转动时,四个水箱内的水由于重力作用不停地流动变换位置,力矩也随之变化,因此,使转轴1不停地转动下去。

转轴1可通过机械结构与发电机、变速机等连接而提供稳定的动力。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将整个装置作为一个整体,在没有任何外界的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要求其不停转动的同时还要输出稳定的动力,这实质上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输入的机器,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另外,如同孙明强所知晓的,在装置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能量损失,例如摩擦阻力会导致机械能的损失,在没有外力输入的情况下,整个设备的转动会变慢最后停转。

而实际上,不论作为发电机的能量输出产生的阻力还是摩擦阻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阻力。

因此在“仅利用重力做功没有消耗其他能源”的情况下,水箱组不能一直转动下去。

因此,涉案申请的发电装置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在行政诉讼庭审中,孙明强明确表示本申请不适用能量守恒定律。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引力动力发电装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该引力动力发电装置是利用水往低处流的原理和杠杆原理,通过多个水箱组绕同一轴心做圆周运动,随着水箱中水的位置改变而使转轴两侧发生力矩差异,从而带动转轴不停地转动,输出稳定的动能。

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述的引力动力发电装置仅仅依靠水箱的重力引起的力矩差异而转动,没有其它外力推动其转动。

然而,重力引起的转动,其本质上是水箱的势能转换为动能的过程,水箱若要源源不断的转动,则需要将势能不断转换为动能。

由于水箱是绕转轴转动的,其若获取势能,则必须克服引力,将已获得的动能转换为势能,也就是说,水箱的转动必然经历势能转换为动能、动能转换为势能的过程。

就本申请所述的引力动力发电装置而言,若使水箱完整地转完一圈,则上述能量转换过程不能出现能量损耗,或由外部施加能量到该装置中以补偿该能量损耗。

然而,无论存在的阻力有多小,其引起的能量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在该装置没有外界能量的输入补偿上述能量损耗的情况下,该装置无法实现不停地转动。

孙明强认为串联多组水箱就能实现其源源不断地转动,而多组水箱在转动过程中的能量转换过程与一组水箱的能量转换过程是相同的,由于阻力引起的能量损耗必然导致多组水箱也无法实现不停地转动。

综上所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维持。

孙明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明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明强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规律,则该申请不具备实用性。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利用了(由于重力作用)水往低处流的原理和杠杆原理,通过重力做功来转换为动能,可以说是把万有引力转换成动能。

在本方案中,多个水箱组绕同一轴心做圆周运动,随着水箱中水(或其他流体)的位置改变而使转轴两侧发生力矩差异,从而带动转轴不停地转动,输出稳定的动能”,本申请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为该引力动力发电装置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转轴不停地转动来实现动能的稳定输出。

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亦提及根据机械常识,转轴处的摩擦、润滑等问题引起的摩擦阻力会影响转动速度,因此一段时间后整个设备的转速可能会变慢或停转。

在此情形下,本申请要实现转轴不停转的技术效果,至少要克服转轴因为转动而持续产生的摩擦阻力。

而根据自然界的能量守恒定律,一个设备输出的能量不可能大于输入的能量,且本申请存在无法消除的转轴摩擦阻力,因此,如无外力介入,转轴无法实现不停转动,更无法实现持续对外输出动能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申请实质上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

据此,本申请所谓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亦不会产生积极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不具有实用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孙明强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问题。

因孙明强在原审程序中已放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孙明强在二审程序中再主张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孙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明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张晓阳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5日 涉案专利 “引力动力发电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号:201210436849.4)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性;

自然规律;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孙明强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是指该技术方案本身符合自然规律,可实际应用并能够工业化再现。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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