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0号原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产业孵化区2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贝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152号A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那春生,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井开区俊亨健康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152号B栋101。
合伙人:那春生,自然人股东。
合伙人:刘国利,自然人股东。
被告:哈尔滨儿童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金旭,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贝瓦药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俊亨健康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哈尔滨儿童制药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