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维亮,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维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券、机动车辆、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收入、债权、股权、基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亦未能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叶维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罚款1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维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尚文 审判员 文明君 审判员 梁煜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培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