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92号原告: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02号109铺。
法定代表人:李昌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婉吟,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智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号15幢乙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江金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智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98元,减半收取397.49元,由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