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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黄宏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民初11664号
案件名称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黄宏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黄宏杰;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11664号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宏杰,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严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凌锋,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宏杰、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生产线缆行业测量控制仪器的企业,在外径测控、火花试验、芯线预热、联动控制各方面,在全国处于较领先的地位。

原告早在2002年就已通过了由英国国家质量保证有限公司根据ISO9001:2000标准进行的审核和注册,原告的成品在线缆行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原告对第XXXXXXX号、第322284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近期,原告陆续收到客户送厂返修的机械设备若干,经鉴定,这些设备均系假冒伪劣产品。

原告通过与客户协作、沟通,彻查相关渠道,最终锁定制假源头系原告旗下经销商黄宏杰。

黄宏杰又提供线索,表示其假货来源为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

原告发现,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www.gdonglcon.com),完全足以对消费者形成严重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经销商或者关联公司。

该网站销售的产品,几乎完全隶属原告的销售虚列,系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欧勒”及其图形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以原告经销商名义销售“欧勒”等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知名商标的恶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品牌形象及原告产品在国内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影响,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2.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道滘镇,且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被告以原告的名义销售侵权商品”,故被告的住所地及原告认定的侵权行为地均在东莞市道滘镇,本案应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黄宏杰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本市嘉定区。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向 颖人民陪审员  杨德荣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法官 助理  俞 璐书 记 员  蒋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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