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心诚通信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
经营者:张彦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心诚通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