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59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广溢印花厂,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西路**第二工业中心第****会信用代码×××74A。
经营者:方妙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弄玉,该厂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广溢印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2019年8月27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已预交6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