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036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普新区光明街道新隆嘉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西小区44-311号。
经营者张可新。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普新区光明街道新隆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