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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李记天一居茶具店、李沧区李美云茶具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1949号
案件名称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李记天一居茶具店、李沧区李美云茶具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李沧区李记天一居茶具店;李沧区李美云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194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李沧区李记天一居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李沧区李美云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李记天一居茶具店、李沧区李美云茶具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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