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2民初1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华,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丰欢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沙塘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斌,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丰欢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其与被告新丰欢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丰欢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