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6执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划拨鹤壁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按(2018)豫06民初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鹤壁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赔偿鹤壁市丕山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迟延履行金9817.5元(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9日)、案件受理费1664元、执行费2322元,共计163803.5元全部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