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99号之一 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宗县伊家宝贝婴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镇高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1MAO83B9Q0L。
经营者高书稳,女,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福,高书稳配偶。
原告区广铨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宗县伊家宝贝婴童用品厂、邢台美多其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7月30日,原告区广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邢台美多其车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予以准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广铨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理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5日,原告区广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区广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广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区广铨负担。
原告区广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