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5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菜鸟食品零售店,经营场所:孟州市河阳大街西段荷花巷2号。
经营者:苏君毅,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菜鸟食品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