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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四交桑荣水暖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63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四交桑荣水暖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四交桑荣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3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四交桑荣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东方制药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744269563H。

经营者:王木荣,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南安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四交桑荣水暖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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