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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徐进容、佛山市发莱德塑料配件有限公司、贵州德发铝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19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徐进容、佛山市发莱德塑料配件有限公司、贵州德发铝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发莱德塑料配件有限公司;徐进容;贵州德发铝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98号原告: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傅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发莱德塑料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2。

被告:徐进容,女,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红房子组,身份证号码被告:贵州德发铝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原告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发莱德塑料配件有限公司、徐进容、贵州德发铝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门花(花饰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花饰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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