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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26185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6185号原告: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雄,董事长。

被告: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佑超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德威堡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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