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9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永成个体经营部,经营场所:贵阳市南明区12号台湾大厦A区·5中南社区。
经营者:金福育。
被告:陈秀芝,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永成个体经营部、陈秀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