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1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玉莲贺化妆品店,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
经营者:王首贺。
被告: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董事长。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玉莲贺化妆品店、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