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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长香思米线店、尹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2327号之二
案件名称临沂市兰山区长香思米线店、尹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长香思米线店;尹胜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3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世纪新城5号楼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343651228。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长香思米线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红旗路交汇南200米路西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3L。

法定代表人:尹胜强,经理。

被申请人:尹胜强,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志龙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长香思米线店、尹胜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志龙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2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尹胜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为62×××41内存款(已冻结4100.4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16×××93内存款(已冻结10671.66元)和账户为16×××07内存款(已冻结21043.93元)。

2021年4月8日,郑志龙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主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其公司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尹胜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为62×××41内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16×××93内存款和账户为16×××07内存款共计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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