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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志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特赦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刑更655号
案件名称龙志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特赦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志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粤09刑更655号罪犯龙志权,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2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志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已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粤19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龙志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粤03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26日以(2019)茂电赦建字第25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龙志权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龙志权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权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并提供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刑初231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更464号刑事裁定书、茂名市电白区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评审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龙志权身份证复印件、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特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龙志权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权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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