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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2刑更2936号
案件名称周月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月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刑更2936号 罪犯周月楷,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高中文化,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桂02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月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周月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桂02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以(2019)柳城狱假字第8号报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王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潘某、陈某,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荣立勤、韦柳和、韦某2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月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月楷报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月楷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获奖励3个表扬;

获2018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2018年9月17日缴纳人民币十万元。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昆官社矫字第0102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周月楷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月楷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罪犯专项加分审批表、证人证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罪犯周月楷缴纳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月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月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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