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278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娜,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亿丰旺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村顶柯里246号。
经营者:侯春滔,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亿丰旺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 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