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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8号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皓然(MOU,HAOJAN),董事长。

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竹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董事长。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被告:上海旭远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佳敏。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六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9日、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商建刚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商建刚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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