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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660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66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九门寨环岛路思贤冲路段。

经营者:揭乐平,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南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卢屋荔枝园村三联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宋守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鑫益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武山沙天培路角围段1号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彪。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豪滨百货店、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7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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